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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晰了定价权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景区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价格水平的总体协调和平衡,并直接定价管理自治区境内5A级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上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4A级及以下景区和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明确定价管理权限;兵团行政区域内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办法》明确了定价范围。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其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范了价格管理。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及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办法》落实了优惠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个部门要求,《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按照本项执行。对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含在职、退休、残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等实行免门票;第五款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实行半票。

《办法》强化了事后监管。《办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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