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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酒水赠送客户未扣个税被稽查处罚

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2024-08-28

处罚对象:江苏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外购酒水赠送给客户,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含税)167500元,其中2022年43200元,2023年124300元。其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未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33500元,其中2022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8640元、2023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4860元。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计16750.00 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4-06-1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彭怀文说:

企业外购酒水赠送给客户,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酒水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容易造成混淆的一点是,企业将外购的酒水用于招待客户,按规定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很多人容易将二者分不清楚。

本稽查案例在“处罚事由”中已经提及“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实际指的就是视同销售。但是,最终处罚中却没有提及增值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如果企业购进酒水时已经取得了专票,并已经勾选“认证但不抵扣”,或虽然没有勾选但也没有抵扣的,在税务稽查发现后才不会补缴增值税。

如果一般纳税人已经抵扣了酒水的进项税额(也没有转出的),或者购进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在稽查发现没有做视同销售处理的,都是需要补缴增值税的。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虽然不涉及抵扣的问题,但是视同销售同样也需要计算增值税。

因此,税务稽查发现无偿赠送没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很多企业大概率是要补缴增值税的,当然滞纳金会自动跟随的。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酒水赠送给客户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是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由于外购的货物,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一致,并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相反,严格来说,视同销售收入还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扣除计算基数。

所以,外购货物赠送,企业没有按照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税务稽查发现后,很少因为该问题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企业外购酒水无偿赠送客户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四、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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