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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同样被税务稽查并处罚

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2024-08-28
行政处罚相对人:交通部某某中专新疆石河子分校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违法事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你单位购买物品赠送他人2018年85367.96元、2019年17786.4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20630.87元。2018年向职工发放福利,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316.64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23947.5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询问笔录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罚如下: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9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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