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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 遇到这种事,警惕个人信息被用于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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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参保人医疗保险的“钱袋子”

为了保障参保人权利

政府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却有人想欺诈骗保!

一部分参保人法律意识和防骗意识不强

医保被冒用盗刷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

↓↓↓




诈骗分子以为“领取补贴”为由

收集参保人的医保账户信息

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

套取医保基金

李阿姨因医保被冒用盗刷

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

不能正常投保商业保险

各位参保人千万注意保护医保账户信息

切记参与欺诈骗保套取医保基金

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曾望清诈骗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望清,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2017年7月,被告人曾望清及王平(已判刑)、万贤文(另案处理)、涂理志(已判刑)、熊海珍(已判刑)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熊海珍、涂理志单独或者伙同胡兵、殷彬、应青(均已判刑)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通过万贤文或者直接提供给曾望清,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


涂理志、殷彬、胡兵、应青、熊海珍将曾望清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虚假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诈骗所得由参与各方按比例分成。



2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望清诈骗医保资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曾望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曾望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住院补贴、低价医疗等名义,大肆收集参保人医保信息,伪造虚假就医、住院病历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案件持续高发,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医疗款物的酌情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曾望清伙同他人组成职业骗保团伙,有组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曾望清系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的判处,既体现了对医保骗保犯罪组织者、职业骗保人依法严惩的精神,也有力维护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治病救命钱。恶意使用本人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配药出售牟利,绝不只是贪小便宜那么简单。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等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公民诈骗公私财物,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涉嫌犯诈骗罪相关规定。


其中,诈骗金额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常生活中

广大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好

自己的医保信息

不要出借、转让

也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随意将自己及他人医保当成牟利工具!




如果您在生活中

遇到欺诈骗保的行为

请速速拨打以下电话

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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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 | TW

审核 | 易保

来源 | 我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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